10.13415/j.cnki.fxpl.2019.04.004
警察权的央地划分
《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基本上可以解构为中央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而地方事权是交织在十四项职责之中的,很难抽象地条分缕析,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宣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中地方公安机关的决断边际也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地方公安机关在处理地方事务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同事务方面的能力取决于立法授权.
警察权、中央、地方、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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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15JZD010;2016年度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2016THZWYX01
2019-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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