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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9.03.003

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与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

引用
作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合法化来源,我国宪法中的“人民”是具有地域属性的政治命运共同体.依照“合法化链理论”,仅当行政活动可以通过不间断的合法化链追溯至人民或代议机关时,才可认定行政活动具有合法性.行政活动有三种合法化形式:功能与制度合法化、人事与组织合法化以及事务与内容合法化.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三种合法化形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党政机关合并合署之后,维持新机关行政活动的合法化水平是我国宪法的要求.新机关应继续发挥宪法赋予的行政职能,在人事与组织以及事务与内容方面的合法化链应得以维护.

党政合并合署、合法化水平、合法化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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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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