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13
金融商业方法的专利适格性探析
金融商业方法是否具备专利适格性事关其能否被纳入专利制度进行保护.虽然商业方法专利的法律边界受到Alice案的巨大影响,但该案判决结果并未将商业方法完全排除在可专利性主题范围之外.若金融商业方法发明涉及法定不授予专利的抽象概念,则技术方案中必须包含特定的附加要素使权利要求能够转化为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的发明构思.在判断附加要素是否使权利要求“明显多于”抽象概念时,应以现有技术为判断基准,整体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改进了特定技术领域以及是否改进计算机本身的功能.若权利要求仅利用计算机来实现某个抽象概念或仅藉由计算机的一般功能则无法认定与抽象概念存在本质区别,从而不能认定其专利适格性.
金融科技、商业方法、专利适格性、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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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201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7SFB3029;中国博士后基金会特别资助项目2018T110785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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