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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8.06.012

作为教学方法的法教义学:反思与扬弃——以案例教学和请求权基础理论为对象

引用
以案例教学和请求权基础为基本方法的民法教义学是非常优秀的法学方法.既有的争论大多集中在法学研究的层面,忽视了教义学作为民法教学方法的重要面向.不过作为教学方法而言,教义学亦有弱点:一是过分强调法官视角;二是在虚拟案件分析之际容易遗漏重要信息;三是分析理由在涉及价值判断之际容易出现错误.民法教义学本来应当作为重要的学习与研究方法,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从“方法”异化为“知识”,从而将很多“优劣”问题改变为了“对错”问题.鉴于我国本科生“中等教育”的不足,建议民法教学不宜过早使用教义学方法:这样容易让学生陷入功能性粘滞.教义学的讲授,至早应挪在本科三、四年级、最好在研究生阶段系统展开.

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民法教学、方法、知识

36

D923.1;G642.4;G40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团队项目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2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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