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10
论连续不使用之注册商标请求权限制
在注册主义模式下,商标注册虽不以使用为前提,权利行使和注册维持却有赖于真诚使用.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不使用达法定期间,既然可以依法被撤销,其请求权亦当受到相应限制.在中国语境下,对于本可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撤销的注册商标,法律不仅应依侵权诉讼被告的抗辩剥夺注册者全部请求权,而且应合理限制其针对在后商标注册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申请的权利.由于请求权限制的效力仅及于个案,而注册商标一经撤销即丧失全部法律效力,“商标使用”认定的民事标准理应适当高于行政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民事判决与行政裁定相互冲突.“不使用即无赔偿”论,主张不问时间长短,剥夺一切未经使用之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直接动摇注册制度根基,且与撤销制度矛盾,应予纠正.
注册商标、请求权限制、连续不使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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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2009JJD820017的中期成果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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