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6.006
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
我国目前的情势变更制度不仅在内容上不够完善,且在体系上与现行的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产生覆盖效果,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适用新的二元模式,即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分别立法.鉴于在已颁布的《民法总则》中不可抗力之范围已明确,在未来的合同法编中可考虑在“履行”章节的最后一部分纳入情势变更条款,同时明确在适用步骤中纳入“再协商”条款.最后,在法律层面要从严把握某些核心要素,明确情势变更制度的兜底性适用原则.
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可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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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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