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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8.06.004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破解

引用
《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罪不甚妥当,而应被认定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随着信用卡虚拟化趋势的加强,盗窃实体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逐渐被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规定的法理基础已不复存在,该规定不但明显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冲突,而且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继续强行适用该规定会导致诸多问题.刑事立法应考虑适时将该法律拟制规定修订为注意规定,并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内容.在现行刑法尚未修订该条款的情况下应坚守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法律拟制、注意规定、盗窃罪、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

36

D924.3;G451.2;F830.4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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