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3415/j.cnki.fxpl.2018.06.003

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引用
本文从现行宪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制统一性原则出发,指出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样,都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但与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设计不同的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目前在立法法上有明确的程序和机制,但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却缺少相应的程序与机制.本文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出发认为在我国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国家立法权同时又能够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体制下,法律的制定主体与法律合宪性审查主体之间具有同一性,因此,采用西方国家“对立”或“对抗”式的法律合宪性审查方式与我国党领导立法的政治体制不相吻合.在制度上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发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证法律合宪性方面的作用.在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上只作出“相一致”或“不相一致”的审查结论,对于“不相一致”情形可以采取修改宪法或受审查的法律,或者是解释宪法或受审查的法律的方式进行相应处理,从而保证法律与宪法之间的高度一致性,维护宪法权威和法律自身的正当性.

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和机制、宪法程序、不一致审查、良性违宪

36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9-3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36

2018,36(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