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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8.04.005

我国劳动者辞职权的法理与制度构建

引用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关涉劳动者劳动自由的基本价值,应当给予充分保护;同时,辞职权与雇主追求的员工数量与质量稳定和安全具有一定张力,二者应当加以协调.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区分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规定不同的辞职规则.在不定期合同中,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辞职权,只要履行预告义务就可辞职;在定期合同中,原则上劳动者必须具备正当事由方可解除合同,劳动者辞职权受到较大限制.我国不宜引入大陆法系定期合同劳动者辞职的一般规则,以避免对定期合同劳动者辞职权造成过度限制以及实务操作的困难.我国应针对定期和不定期合同统一规定预告制度,并改变目前预告期单一的僵化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长短规定不同的预告期,并允许当事人对预告期做适当约定.

辞职、劳动合同解除、预告、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

36

D922.52;TG174.4;F091.3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BFX133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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