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2.003
从强契约、商谈可接受证成法律之为制度修辞
社会契约论是近、现代民主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观念.但如果着眼于人类历史长河来考察,社会契约可以一分为二:即前现代社会的“弱契约”和近、现代社会的“强契约”.所谓“强契约”,是建立在主体商谈基础上的契约.其可接受性,也来自主体间的商谈实践.法律既然是商谈实践的产物,是商谈共识的结果,则法律也因之获得了制度修辞的属性.所以,强契约及商谈可接受这些概念,在逻辑上为法律之为制度修辞找到了证成根据.
强契约、商谈可接受、法律、制度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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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B82-052;B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70
2018-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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