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8.01.012
长期照护保险立法探析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中部分失能失智的老人需要长期照护.传统社会中,长期照护责任与风险全部由当事人家庭承担.随着我国老龄化、少子化情势加剧,对于少子家庭、独子家庭,甚至个别“丁克”家庭,老人失能失智后,将面临巨大灾难.德国、日本在其健康保险(医保)法制基础上,建构了独立的社会保险第五险,即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该制度以分担当事人及其家庭风险为背景,将个人风险转换为社会保险.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存在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但根本上说仍属于私法层面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照护老人的支出大部分由当事人及其家庭支出.建构长期照护保险法制,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制度、将长期照护服务机构一并纳入法制体系,是该类社会问题解决的必由之路.
长期照护、社会服务、社会保险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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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重点项目“基本养老保障实现的法律机制研究”14SFB1007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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