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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8.01.008

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研究

引用
追偿权制度在民法中主要用于解决多数人债务中先履行债务人与其他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利益均衡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是追偿权在社会保险法中的运用,其具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行使、以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为前提、既有求偿权也有代位权等法律特征.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正当性根植于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永续发展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的利益在社会整体层面的均衡,并且人身损害中存在着可用金钱进行衡量的纯粹财产性损失.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立法规定和实际运行仍然存在着权利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不清晰,权利行使规定与程序不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范围过窄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的作用,完善相关制度,应当在法律层面对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予以构建.

社会保险基金、追偿权、先行支付、法定债权移转

36

D922.5;F842.61;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1AFX009

2018-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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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36

201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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