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7.06.005
部门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变革——以城市交通规划领域为视角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制度的设定缺陷一直困扰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传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难以对日渐具体化、部门化的信息公开问题做出有效规制.以城市交通规划领域为观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设定应从概括的、宏观的抽象规定拓展到具体的、微观的和含有特定部门属性的政府信息领域.行政组织法对“事权”的职能划分是判断和确认公开主体的最有效标准.信息公开研究的场域应从单一的信息公开基本法向相关部门行政法扩展,与政府信息相关的部门法也应纳入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予以考量.信息过载以及公示制度的私法逻辑成为降低信息公开效率的主要原因,对不应公开的信息应构建“负面清单”制度予以排除,对政府信息分类义务应以立法形式明示,对公示时效制度也应赋予公法属性.
城市交通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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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91;D922.1;C93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06
2018-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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