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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7.05.007

人大主导立法的可能及其限度

引用
“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立法获得正当性与权威性的必然条件.观察近40年的中国立法发展,一个显著的事实就是,人大立法权、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的虚置弱化以及由此形成的立法过程中“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状况.重塑当代中国立法的正当性基础和公正性品质,寻求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立法效率与法律实效的协调,必须从行动上回归我国宪法法律文本的各项规定,维护有立法权的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然而,由于人大立法能力的实然状况以及诸多体制性制约因素,追求“人大主导立法”不能过于理想主义.有立法权的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只能是逐步在具体层面、特定环节和一定限度内实现.

人大主导、政府部门主导、立法能力

35

DF1;D62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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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6/D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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