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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7.03.008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积极失误”与“消极失误”比较研究

引用
“积极失误”与“消极失误”是各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客观上无法避免出现的施法失误,但二者在市场影响、可补救性、风险概率、集中领域等重要内容上是有所差异的.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消极失误”在市场影响、风险概率上通常都要比“积极失误”大,但是前者的可补救性原则上要比后者高得多;“积极失误”比较容易出现在纵向垄断协议的法律适用中,而“消极失误”在横向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的法律适用中都比较容易出现,技术创新市场、自然垄断行业分别是“积极失误”、“消极失误”发生的重灾区代表.

反垄断法、法律实施、积极失误、消极失误

D922.294;F274;F832.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43

2017-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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