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6.010
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法律—经济财产说之提倡
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存在两种研究视角,一种是以“所有权(本权)/占有”这一框架为基础的视角;另一种是以刑法上的财产概念为出发点的视角.由于适用范围的局限,前一种视角无法为我国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提供一个共通的、统一的理论基础,因此并不可取.由于我国刑法上的绝大多数财产犯罪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因此可以借鉴第二种视角,从刑法上的财产概念入手研究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对于什么是刑法上的“财产”,德国刑法上存在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从我国刑法典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关于财产犯罪采取的是法律 经济的财产说.对于违禁品是否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客体、所有人擅自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产、不法原因给付以及权利行使的情形下是否成立财产犯罪,都应当在分析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从法律—经济财产说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法秩序所保护的财产,以此判断相关财产犯罪是否成立.
财产犯罪、保护法益、所有/占有、法律—经济的财产说
2016-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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