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4.002
论作为人权的习惯权利
如同习惯是法律的前身一样,习惯权利也是法律权利的前身.但法定权利对习惯权利的认可,仅具有相对性.大量的习惯权利仍存于法律之外.对此,只有采取法律叙事视角的转换,即从权利叙事视角出发,才能借权利的包容性把习惯权利纳入人权体系.习惯权利作为人权,与少数人的权利具有交集,但并不等同.习惯权利具有普遍性,表现为有些习惯权利是人类共有的,有些习惯权利虽为部分人所有,但任何“部分人”都可能有其特定的、独享的习惯权利,故习惯权利在此获得了“族群一地方性的普适性”,也获得了人权的一般属性.习惯权利不同于法定权利,但可以被法定化.在法治社会,对习惯权利之保护可经由权利代入的自治性保护、契约沟通的互治性保护和权力强制的他治性保护来实现.
人权、习惯权利、权利推定、法定权利、保护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