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4.001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主观违法要素,对于该要件的性质与认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2016年4月18日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对以往司法解释既有继承又有超越,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对此应当进行刑法教义学的阐释,以便为受贿罪的司法认定提供法理根据.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观违法要素、事后受财
2016-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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