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2.019
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论——以法释”2015”18号第24条为中心
法释”2015”18号第24条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须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梳理.第24条中买卖合同的缔结具有创设担保功能的目的.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物权仅是学理上的概念,不应在以买卖合同担保民间借贷合同的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通过债的制度安排可以实现担保功能.当买卖合同因标的物的价格波动而具有担保功能时,其既不存在虚伪意思表示,也不因属于脱法行为而无效.在买卖合同可以有效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便于审判的技术性处理.如果借款人同时不履行民间借贷合同和买卖合同,则出借人因借款人双重违约而享有履行选择权.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功能、非典型担保物权、履行选择权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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