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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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6.02.001

数罪并罚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适用

引用
《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增加的《刑法》第69条第2款,对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了吸收原则,对管制与有期徒刑、拘役的并罚实行了并科原则.拘役虽然重于管制,但并罚时却轻于管制,这样的规定使拘役与管制的选择对被告人产生重大影响.法官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时,不得考虑并罚的结局,而是应当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为指导,基于案件事实、依照刑法规定、按照量刑规则,独立地对被告人所犯之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根据刑法的规定实行并罚.《刑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还使数罪并罚、刑期折抵、累犯、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和假释的适用产生诸多新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

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新问题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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