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1.011
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情绪性刑事立法主要来源于易导致非理性结果的舆论,刑事法律的严厉性决定了刑事立法活动必须严谨且理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事立法必须杜绝情绪化干扰,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性立法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新近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现象表现较为突出和严重.废除嫖宿幼女罪,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增设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加重对袭警行为的处罚,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均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情绪性立法的典型立法例.科学的刑事立法必须力戒情绪,既要遵循刑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又要对舆论或民意的反应有所为且有所不为,如此才能将我国刑事立法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充分实现良法善治.
《刑法修正案(九)》、情绪性立法、民意、舆论、科学立法
D922.17;F293.3;D63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建设计划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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