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6.01.008
我国合作金融中的政府角色悖论及其法律消解
我国政府主导下的合作金融事业失败同政府角色悖论密切相关,即认为政府应当成为合作金融事业的推动者和严格监管者.合作社的价值、基本原则和特征决定了政府在合作金融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应当是促进时的间接政府和监管时的有限政府.促进时的间接政府要求建立合作社教育、财税支持、内部自定存款利率、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等法律制度;监管时的有限政府则要求缩小政府监管的范围并在监管中体现有限性.为有效防控合作金融风险,合作金融的政府有限监管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
合作金融、政府角色、间接促进、有限监管、法律制度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促进研究》14SFB30036、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湖南省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合作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3YBA210、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WTO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保障协同创新项目.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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