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4.018
环境司法的公共治理面向——基于“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建构
对环境司法中国模式的理解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环境司法体系建设的完整性.除了传统上以纠纷解决、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司法类型之外,环境司法还应有一种治理型的司法面向作为补充.治理型环境司法的合法性源于它的功能反思性和结构开放性.基于对其内容表现形态的判断,推进治理型环境司法必须在宏观上建立司法、政治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机制,在中观上确立治理型环境司法独特的规则与常规,在微观上建立个案基础上的案例指导和司法解释机制.
环境司法、治理型、公共政策评价、利益衡量
D630;D922.5;C916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2015-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8-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