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3.019
“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法定最低资本制的取消以及发起设立的公司认缴资本制的完全确立(分期缴纳不再受年限限制),“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现实需求急剧增加,并成为司法实践中平衡效率与安全、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在我国当前的公司资本制下,该制度的准确适用应以注册资本为衡量依据,以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融合的方式认定“资本显著不足”的客观情形,并在明确其既可适用于公司设立之时又可应用于公司经营之中的思想下,就法人格否认中自愿之债与法定之债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区分设计.
资本、显著不足、法人格否认、法律责任
D922.291.91;B82-02;B561、2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6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