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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5.03.011

利用“有故意无身份工具”犯罪定性的法教义学重构

引用
根据利用者成立的身份犯侵犯法益的不同,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工具”问题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侵犯国家法益类型,如受贿罪.二是侵犯人身法益类型,如刑讯逼供罪.我国以往学说都以前者为研究对象,忽略了对后者的讨论.经探讨可知,在侵犯国家法益类型的身份犯中,存在利用者成立身份犯的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与利用者、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共同正犯两种情况;在侵犯人身法益类型的身份犯中,只存在后一种情况.据此,利用无身份者实施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与无身份者成立刑讯逼供罪的共同正犯.

国家法益、人身法益、共犯、正犯

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自选课题“身份犯共犯教义学原理的再构建”课题编号:CLS2014D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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