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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5.01.020

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潜在风险与控制

引用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这对加强打击腐败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由于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存在较大偏差,制度设计粗疏,缺陷在所难免,如诉讼架构严重失衡,悖离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适用案件范围边界不清,生效没收裁定的直接撤销制度违反了程序正义等.为此,必须加强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风险控制,首先必须实现立法指导思想从“重人轻物”向“人物并重”转轨的革命性交革,同时要注意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加强权利保障的力度,维持诉讼架构的平衡;建立货币化标准,严格限定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维护生效没收裁定的权威性与安定性,废除直接撤销制度;加强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检察监督.

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风险控制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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