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5.01.015
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
我国2007年以来的试点已证明,未形成起码的法律体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业的建立必然陷入“叫好不叫座”的僵局.2014年修订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仅新增了鼓励投保条款,未能打破上述僵局,但已宣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的开始.未来应建立三个板块组成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国性立法的体系.当务之急是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修改中适时规定强制投保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2015-03-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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