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6.009
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
非营利组织系私法主体主导设立的、以促进公共利益或满足特定成员非经济性需求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私法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不清,分类混乱.域外非营利组织分类并存两种模式,区分社团公益型与互益型,未登记团体渐趋主体化,非营利公司成为新类型.我国应承继民事主体三元分类立法传统,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私法组织二分法,区分非营利组织之法人型与非法人型、社会团体之公益型与互益型,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与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型亦作相应分类.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须由修订的《民法通则》、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共同厘定.
非营利组织、内涵界定、分类体系、民法定位、立法建构
D922.291.91;V221;U653.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重大项目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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