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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415/j.cnki.fxpl.2014.05.002

论近代自然科学对法学的影响——以17、18世纪理性主义法学作为考察重点

引用
近代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改变了普遍持有的关于物理世界的本质、甚至关于真实知识的本质的看法.遵循“几何学模式”或“几何学精神”在那个时代几乎是所有哲学家的一个理想.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的发展同样也对法学的成长提出挑战.最早按照自然科学方式来思考法学的学者是17世纪德国哲学家、法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在他之后,克里斯蒂安·沃尔夫及其追随者也尝试运用数学(几何学)方法研究法学,他们的理论为后世法典编纂和法学理论(比如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理论)提供了前提条件.然而,自然科学作为方法论和知识范式深入地进占法学的领地,还需要假以时日,它必须受到更多的专业法学家们的重视,由此,才能逐步形成“有方法意识的体系性法学”.

自然法、几何学、理性主义、罗马法、论题学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学成长中的方法与知识谱系”项目编号:14ZDA07的阶段性成果.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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