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415/j.cnki.fxpl.2014.03.011
论东海渔业合作的国际法模式
将复杂的问题单纯化,是解决纷争的基本理念.国际法院处理海域纷争的一贯理念是单一划界的方式,决定海域管辖.但是海域纷争所涉及的因素太多,往往影响有关国家形成最终界线的意愿与时程.争议不宜悬而不决,悬而不决反多事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第3款提供争端当事方海域纷争提交司法程序前,先合意形成暂时性措施的法律义务.无论是以临时安排或协议为暂时性措施的实践,都意味着争议方必须信守其内容.暂时性措施内容忠实反映争议海域的现状,不一定能彼此套用,可撷取其共通优点作为借镜.
东海、渔业合作、暂时性措施
F326.403;D993.5;F1353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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