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
良好而优美景观构成现代人居环境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与景观相关的纠纷亦随之增加.景观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如果从公私法分立角度看,一般是适用公法规制而拒绝私法救济.但现实中,囿于公法缺位,以及景观保护的重要性,私法解决路径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分析景观纠纷对于所有权、人格权以及习惯规则的适用,发现其要实现私法保护仍存不足.只有在承认景观利益具有客观价值基础上,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为私法救济的实现提供一定可能性.
景观纠纷、人格利益、地域习惯、景观权、环境权
教育部人文与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环境法中的权利类型研究"12JJD820010
2014-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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