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造法”
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重要实施机构,欧洲人权法院自设立以来建立了大量判决先例,并使之成为欧洲社会人权保护的标准.为了适应人权价值的普遍化趋势和社会民众的现实期待,欧洲人权法院秉持司法积极主义立场,不断运用各种形式的裁判方法论进行“司法造法”工作,从审判席上参与欧洲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确定国家保护人权的各项积极义务,对整体欧洲社会生活和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洲人权法院、司法造法、裁判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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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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