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陆港两地基本法解释方法的冲突与调适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原意方法释法,特区法院主要按文义方法解释基本法,从而导致解释结果的差异性,并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陆港两地解释方法的择取既与各自的解释体制有关,也有基于对基本法这一特殊解释对象的考量.从保障基本法实施、维护释法权威的角度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善于运用原意解释方法,但不必固守单一的原意解释,而香港法院亦应重视原意解释等其他方法,并且双方均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性采取适当的解释方法.
基本法解释方法、原意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31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普通法对香港基本法实施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的中期成果,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9YJA820090"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