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刑法“但书”之关系——以危险驾驶罪为引例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也论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刑法“但书”之关系——以危险驾驶罪为引例

引用
抽象危险犯的场合,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经验推定的,具有一般性、类型性特征,并非是完全可靠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完全可能存在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却没有出现法益侵害危险的例外情况.而且,在我国采取“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下,具有法益侵害危险但却无法达到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承认“但书”在抽象危险犯中的适用,符合抽象危险犯罪的本质和我国“违法和犯罪区分的二元体系”.所以,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规定的任何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除非刑法有特别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都要考虑总则“但书”的规定.

危险驾驶罪、抽象危险犯、但书、严重社会危害性

31

2013-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8-53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评论

1004-1303

42-1086/D

31

2013,31(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