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共理性”观的法哲学之维:启示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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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公共理性”观的法哲学之维:启示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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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罗尔斯从“合理多元论事实”出发,建构了“公共理性”观.其法哲学启示在于:国家及其立法应当遵循“中立性”的原则,应致力于正当法律秩序的构建,而不能偏护任何一种宗派性的善观念;公共证成的内容应由一系列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给定,而不能直接来源于某种宗派性的善观念.哈贝马斯的“后世俗社会”理论对该理论的社会理论预设和法哲学逻辑均构成了某种挑战.

公共理性、中立性、审议民主、后世俗社会

31

第51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社会统一与政治正义——罗尔斯后期正义理论研究"2012M510772

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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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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