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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废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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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一起真实的执行案例入手,对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由于税收的发生缺乏公示性和确定性,第三人无从知晓其存在及具体数额,税收优先权会对民事交易安全构成威胁,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另外,税收的公益性和风险性并不必然支持税收优先权.在世界范围内,税收优先权制度呈弱化趋势,有的国家甚至早已将其取消.更何况,在中国的税务实践中,税收优先权制度运行效果并不佳.笔者认为,不妨取消一般性的税收优先权.如果税收具有费用性,或者是一种共益债务,则不妨赋予特别优先权.此外,税收强制执行客观上排斥了其他债权人,产生了税收优先受偿的效果,这也有利于促使税务机关积极履行职责,维护税款安全.

税收、税收优先权、确定性、公示性、取消优先权

31

2013-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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