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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重新论证——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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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绑架行为、得逞、复行为犯、主观的超过要素、勒索财物、犯罪中止、共同犯罪

D924.35(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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