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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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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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在环境侵权类型上属于分别侵权还是共同侵权,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第67条没有对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还是分别侵权作出明确定性,它不是关于按份责任的规定,而是关于加害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规则。只有在依据其他条文确定某个数人环境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或者分别侵权的基础上,才通过适用该条来划分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即使第67条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污染责任保险尚不健全的背景下,连带责任制度有助于预防数人环境侵权,救济受害人权益,并推动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

侵权责任法、数人环境侵权、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环境保护

D923(中国法律)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1009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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