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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的主体与适用范围——以刑事和解的界定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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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或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下相谈、协商,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司法工作者.刑事和解无论是轻罪还是重罪,只要不是非杀不可的就可以适用,但现阶段我国应当稳妥地选择其适用范围,不应一蹴而就.

刑事和解、概念、主体、适用范围

28

D9(法律)

2010-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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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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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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