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悖论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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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悖论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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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一般法律原则、自然国际法、《国际法院规约》

28

D9(法律)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09ZZKY063

2010-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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