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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现代中国不动产登记模式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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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基本采用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该立法选择是我国立法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必然结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古代中国的土地买卖登记制度与德国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立法选择相似,另一方面,古代中国土地管理奉行的国家本位与德国登记制度代表的社会本位相类似,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清末修律人员选择了德国登记生效主义.回首百年,<物权法>坚持了这一立法选择,这是对百年法制现代化历史的尊重.

法律近代化、法律移植、不动产登记、大清民律草案

28

D9(法律)

2010-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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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1303

42-1086/D

28

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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