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的罪名适用——"犯罪构成说"解释论的提倡
就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某些犯罪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分则条文,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传统的"罪名说"和"犯罪行为说"的解释论都呈现出明显的理论缺陷,因此,对相关争议案件的准确定性,须从解释论的角度探寻新的理论支撑;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设定的八种情形,既不能视为八种事实行为,也不能看作八种罪名,而应理解为八种犯罪构成.
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竞合关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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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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