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他物权编小总则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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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他物权编小总则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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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物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小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定

27

D9(法律)

200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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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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