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他物权编小总则之设置
<物权法>第四、五编设置的"一般规定",并非法典编纂意义上的"总则性规定",而是一些功能各异的"杂项规定".导致此种怪异立法的根本原由是,立法者未能认识到,在物权法定原则限定下,凸显各类物权的个性而不是归纳它们的共性,才是物权法结构体系的根本所在;另外,法律体系的开放性也排斥小总则的存在.
小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定
27
D9(法律)
2009-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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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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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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