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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及《企业所得税法》 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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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合伙企业税制只适用于对由国内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新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公司等商业组织以及外国投资者加入中国合伙企业,带来现行合伙企业税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合伙企业税制必须尽快解决两组问题:(1)允许所得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性质保持不变,即允许所得性质”上传”;(2)防备纳税人利用合伙特殊分派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本文建议,新合伙企业税制暂时不应允许亏损现期分派,因为必要的配套制度(如确立出资账目及债务分派制度)对中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都过于复杂.

合伙企业税制、合伙企业分配、避税、企业合伙人

27

D9(法律)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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