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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构与民法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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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不因我国民法源于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民法而丧失其必要性.民法现代化需要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基础,但民法现代化与市民社会的培育并非同一概念.自由和文化本位的渐进理性主义并不适合我国的民法现代化,现代法治政府建构的民法现代化模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大背景下,民法现代化理应符合形式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的全部要件,惟其如此才能彰显民法的现代性.

民法现代化、市民社会、政府建构

27

D9(法律)

200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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