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枉法仲裁罪与受贿罪的竞合
枉法仲裁行为与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其他罪名相比,具有相同的司法渎职性质和枉法犯罪特征,有必要入刑.通过扩大性司法解释,本罪主体即仲裁人员可作为"准司法工作人员"而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对于仲裁人员既受贿又枉法的,其行为分别符合受贿罪和枉法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规竞合.对此情形应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枉法仲裁、受贿罪、法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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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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