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释与司法判决之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了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再行使用包括营利性使用的答复意见乃是错误的比较法研究结论,并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与内在机理严重冲突.在适用该规定过程中,相关司法判决存在着诸多论理错误.本文建议,”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应包括营利性再行使用.
室外艺术作品、合理使用、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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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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