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的逻辑前提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统一,将行为人和判断者的主观要素排除在社会危害性之外是错误的.社会危害性是一个法律规定,但它属于法律上的不确定条款,其内涵具有”空筐结构”的特征,其具体内容由裁判者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加以确定.社会危害性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认为它单纯是价值判断的观点并不可取.社会危害性符合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和实质正义的要求,具有保障人权的功能.
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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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8-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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