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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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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掩饰、隐瞒、明知、上游犯罪、洗钱罪

26

D9(法律)

2008-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4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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