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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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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相比<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部法律增加了诸多创造性规定,对解决破产求偿具有重要意义.仅就与欠税相关的问题而言,<企业破产法>将欠税确认为一种债权,要求税务机关在限期内申报,并准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这不仅是税法理论的突破,更对破产程序带来深远影响.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即为,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楔入破产还债程序?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界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关系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如何解决?本文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入手,围绕破产税收债权这个核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税收、企业破产法、破产债权、税收优先权

25

D9(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6BFX035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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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6/D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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